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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2]141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35号)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5月15日

  上海市2012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精神,为做好本市2012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数量

  2012年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为20万吨,其中,计划推广用于粮田稻麦及经济作物等12万吨,推广用于蔬菜作物8万吨,推荐亩用量可根据不同作物施用标准一般为150-500公斤,最高不超过1吨(各区县分解计划详见附表)。

  二、实施范围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范围为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业生产组织(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农户。

  三、质量要求

  按照有机肥登记审批的生产工艺和原料要求生产,经一定周期发酵,达到均质化、无害化、腐殖化。游离水分为≤32%、pH值为5.5-9.0,其它质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02)。全市性的质量抽检和考核检验项目和指标分别为:游离水分、有机质、总养分、pH值和重金属(Cd、Hg、Pb、Cr和As)5个项目。

  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依据产品质量要求,以消化处理本市畜禽粪便、保证耕地质量安全为宗旨,规范生产,发酵完全。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含有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环境激素等有害物质不得作为辅料使用,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稻麦秸秆生产有机肥,引导企业和用户按需订单生产使用高效优质商品有机肥,并试行优质优价,产销对接,定额补贴。

  四、工作措施

  (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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