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490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青海省价格认证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火灾直接涉及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认定的行为。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其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
第四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