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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补充通知
(浙教督室〔20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高新、风景、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精神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要求,结合全省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和我省督导评估工作的部署,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90个县(市、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宁波市本级、温州市本级、绍兴市本级、衢州市本级、丽水市本级、舟山市本级(以下统称县)。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包括三个部分四项内容,即一个前提条件、两项评估和一项调查。
  1. 前提条件。县域内所有完全小学和初中达到省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要求。基本要求参见附件2。
  2.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评估。通过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生师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高级职称教师数等8项指标的综合均衡差异系数(8项差异系数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要求小学综合均衡差异系数低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低于0.55。义务教育校际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4(计算用工作用表可到浙江教育督导网下载)。
  3. 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工作评估。工作评估的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工作评估满分为100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通过。
  4.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其他群众。调查问卷的人数按常住人口的0.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问卷人数为600人),其中家长调查的比例不少于50%。调查内容包括“就近入学、校际办学条件差距、校际教师队伍差距、择校情况、县级政府努力程度”。调查问卷工作委托省教科院进行。具体调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三、自评和申报
  1.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2. 自评内容:一是县域内学校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情况;二是小学、初中综合均衡差异系数自评;三是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工作自评。
  3. 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填好《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并将自评报告及申报表在政府网或教育网、当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7天。要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工作的意见。各县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以及今后整改措施等内容在自评报告中表明。公示结束后正式向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并抄报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材料包括:自评报告、申报表、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一式5份,同时上报电子稿。
  自评与标准要求有差距的,要制定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予以整改,争取早日达到标准要求。
  四、评估认定工作
  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后,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初审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组织评估。对决定组织评估的,将在浙江教育督导网上发布关于对申请评估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并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委派省督学和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评估组(对市本级的义务教育均衡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省督学组成评估组),依据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共同组织对申报单位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评估县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基本办学标准、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工作、校际均衡状况三方面的评估结论,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等方面内容。
  评估组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7天,无异议的先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再送省政府办公厅审定,最后报教育部认定。
  五、时间要求
  各地接到补充通知后,要根据教育部和省里的要求,对照标准,认真组织自查。申请参加今年评估的,请于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抄送设区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工作将于8月31日前结束。计划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申请评估的,请于当年的4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6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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