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1]331号)
各产煤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发展(集团)公司、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有关煤矿设计研究院: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我省煤矿项目咨询机构资格和设计机构资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资格要求
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要求,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矿项目及上报后授权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矿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煤炭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咨询资格按国家管理要求确定。
二、设计资质要求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及授权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由具备煤炭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设计资质按国家管理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