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协会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包括本协会收取的律师会费及本协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协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购活动由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秘书处对外采购,应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秘书长同意后,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集中采购。
第八条 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