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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7、维修费:指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等维修费用。

  8、汽车燃料费:指车辆的燃料等费用。

  9、资料费:指购买的各种学习资料、光盘等。

  10、印刷费:指协会印刷、制作的各种材料。

  11、招待费:指接待上下级单位和省外、境外、国外同行以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的费用支出。

  12、业务费:指开展的各种业务经费(会议除外)支出。

  13、其他 。

  第八条 经费开支依据《章程》和当年预算确定的项目列支。

  行业管理和业务活动中,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实行预算审批核准制度。

  第九条 经费开支实行秘书长报批、会长审批的制度,重大开支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草拟本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和收支明细预算草案,于每个会计年度末送交财务委员会初审后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工作计划出现重大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每年编报年度决算,并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作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费用开支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并及时报审,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因公需要借款的,应办理借款手续,并及时清结。

  因公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秘书处财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置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验收、发放、保管,以各部门为单位设立明细帐,领用时由申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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