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遵循公开、民主、合规、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是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秘书处财务部应当依据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加强资产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稽核和监督。
秘书处财务部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制作和保管;出纳负责现金保管和会计审稽后的收付。
第五条 财务预算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重点、持续发展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编制。
预算重点是保障行业管理活动的开展和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财政拨款、捐赠款项和其它收入。
第七条 本协会支出包括:
1、工资:指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补贴、保险等。
2、电话费:指秘书处固定电话费用以及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所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
3、办公费:指不记入固定资产的用于日常办公费用。
4、会议费:指召开的各种培训、会议支出。
5、设备购置:指购入的单价超过500元的固定资产支出。
6、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住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