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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下称律师代表)参与行业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推动山东省律师行业管理进一步向民主化、自律化发展,根据《律师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指律师代表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和建议。提出提案应当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是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提案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提案工作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征集、审查提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办理意见;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协调、督办提案,并向提案人回复提案办理情况;

  (四)整理、编写提案通报;

  (五)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六)对优秀提案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表彰意见;

  (七)其他职责。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案工作会议。

  第六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会期间,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提案收集台。

  第七条 闭会期间,提案委员会应设专人负责提案的收集、办理工作,并公布提交提案的联系方式。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有义务根据工作实际,就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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