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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女律师综合素质和地位,维护女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女律师发展进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女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是负责本协会女律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草拟女律师工作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女律师工作特点,草拟女律师工作指导性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调研女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四)推动女律师参政议政,提高女律师在社会管理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五)宣传女律师在民主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表彰女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女律师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交流;开展与国内外女律师及其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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