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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青年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青年律师是指年龄40周岁以下,并且律师执业不足五年的律师。

  第三条 青年律师是山东省律师事业的未来,全省律师行业应当全面支持、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

  第四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是本协会青年律师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青年律师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草拟青年律师工作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青年律师工作的规律性,草拟指导性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调研青年律师执业和生存状况,提出完善青年律师执业、生存条件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教育培训;

  (五)指导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青年律师工作;

  (六)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应加强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公共关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律师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安排合伙人对青年律师进行传、帮、带,加强管理和指导,并帮助其尽早确定专业方向。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与青年律师签订劳动合同,为青年律师发放合理的薪酬,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青年律师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市级协会在年度考核中应对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违背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该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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