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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本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草拟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调研律师执业环境,提出完善律师权益保障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

  (三)督导全省律师权益保障工作;

  (四)教育、引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防范执业风险;

  (五)指导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或直接组织参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审核申请律师救助基金、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的材料,提出建议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七)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研究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和措施。

  (八)其他职责。

  第四条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

  制度性维权案件是指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或根据市级协会提出建议案,并经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制定或修改完善律师权益保障制度。

  个案维权案件是指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第五条 个案维权案件,由会员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协会,市级协会经审核同意的,应组织维权;市级协会认为案情重大或影响较大,需要本协会参与或组织的,应报本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

  案情重大或影响较大、情况紧急的案件,会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可直接报本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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