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2〕407号 )
各盟市卫生局:
为做好全国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以及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910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精心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拟从5月份开始安排自治区检查评估,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
为做好全国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以及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910号)要求,制定自治区检查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原则
1.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以评促建,促进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发展。
3.制定检查评估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检查评估目的
通过对各盟市推荐的全国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以下简称候选地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候选地区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农村牧区蒙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检查评估对象
1.按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06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准备工作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1313号)的要求,获得全国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县称号和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满五年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