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宣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使命、职责和作用,创造律师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依据《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宣传工作应以宣传律师的性质和职能作用,律师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取得的突出业绩,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和开展法律援助的先进事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先进典型等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律师工作,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是本协会律师宣传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宣传联络委员会律师宣传工作职责:
(一)负责草拟律师宣传工作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律师宣传工作的规律性,草拟律师宣传工作指导性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指导、监督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四)加强与主流媒体联系、协作,采取合作创办节目和专栏等方式,拓展律师宣传渠道;
(五)策划组织律师宣传活动,制作律师宣传材料;
(六)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积极向本协会提供宣传稿件和理论文章。本协会通过山东律师网站、《山东律师》、新闻媒体予以刊发。
第六条 市级协会、律师事务所应主动与当地主流媒体建立合作平台,采取合作创办节目和专栏、建立联谊会、举办座谈会、参与和帮助工作等方式,增进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编排和撰写宣传稿件,富有成效地开展律师宣传工作。
第七条 市级协会、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自己的宣传阵地,采取开设网站、制作刊物、交流信息等方式,广泛宣传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