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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七)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奖项名称和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 律师奖项综合类和单项类,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六)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七)具有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

  (八)10年内没有受过律师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处分;

  (九)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奖项名称和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十条 律师协会奖项包括优秀律师协会和优秀律师协会工作者。

  第十一条 参评优秀律师协会奖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机构健全,且符合“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要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五)会费管理规范,各项支出符合财务规定和本协会要求;

  (六)全面开展工作,积极发挥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业绩突出。

  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 参评优秀律师协会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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