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评先树优工作,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山东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律师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在山东省依法设立、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协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益性原则,参评对象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兼顾地域平衡原则,扩大获奖者地域覆盖面;
(四)回避原则,与参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奖项的有效期限为9年。
第六条 评优工作方案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优工作接受山东省司法厅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奖项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
宪法和法律;
(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三)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含3年);
(四)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