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度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教职改〔2012〕25号)
各市职改办,各市教育局,各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2年度我区中小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学、小学、幼儿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除外)。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有关时间安排
(一)2012年6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7月至9月上旬为学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材料阶段,9月11日至15日为教育厅职改办接收申报材料阶段,9月中、下旬为教育厅职改办检查材料和评审会筹备阶段,10月中旬教育厅职改办召开高级评审会。
(二)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
(三)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要求,各设区市、各厅局要将2012年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情况表(附件3)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厅职改办:电子信箱:gxjytzgb@163.com,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职改办。
三、申报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材料可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考核、审议推荐后,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具有中小学副高级评审权的市按要求自主组织评审,评审会前向我厅职改办报告评审会时间、地点,评审结果在报送自治区职改办的同时抄报我厅职改办。对于首次开展中、初级信息化评审工作存在困难的市,我厅职改办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