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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教育系统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检查方式、时间及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对2011年已领购、使用的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填报《2011年度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11年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11年单位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3),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电子版。自查阶段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5月8日至10月30日)。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教育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
  重点检查阶段,省属教育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省属高校、中小学(包括校医院、幼儿园、社团组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检查。
  五、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确保完成检查任务。各被查单位要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级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联系人:省教育厅 孙乐为 81916687
  省财政厅 竺剑原 82669764,

  附件:1. 2011年度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 2011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3. 2011年度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2011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准购证号

 

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单位负责人

 

电 话

 

财务负责人

 

电 话

 

票据管理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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