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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教育系统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教育系统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财票〔2012〕1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省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票据使用,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财政部《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规定,决定对全省教育系统2011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在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准购证》,并领购财政票据的教育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含所属学校及校办医院、幼儿园、社会团体等)。检查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医疗收费收据、幼儿园收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等。
  二、检查内容
  (一)使用财政票据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二)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财政票据台账,执行票据入、出库登记制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准购证》记录是否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填写各联次内容不一致,加盖印章不齐全等问题;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问题;
  5、是否存在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问题;
  6、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丢失、缺损问题,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同级财政票据部门备案;
  7、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妥善保管,有无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销毁票据的问题;
  8、是否存在自制票据、到社会上购买票据并使用的问题;
  9、是否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三)使用财政票据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检查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六)《山东省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综〔2008〕54号);
  (七)《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综〔2010〕41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
  (九)《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十)《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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