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疾病补偿
(1)补偿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8种。
(2)救治程序:患有规定病种的参合患者由其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或)以往治疗病历,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备案表》,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到相应定点救治医院接受复诊,并对病情做进一步评估和明确。对符合救治条件和救治范围(附件1)的参合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应优先安排收住入院治疗。
(3)费用结算:
1.儿童先心病。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并按照《诊疗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的救助对象,其发生的当次住院治疗费用分别由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4:3:3的比例进行补偿。
2.儿童白血病。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并按照《诊疗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的救助对象,其发生的当次住院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70%的比例进行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
3.其他6种疾病。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并按照《诊疗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的救助对象,其发生的当次住院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70%的比例进行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
4.相关说明: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即先由各定点救治医院全额垫付新农合和民政救助予以补偿费用,出院后由院方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补偿结算单》,连同《备案表》一并反馈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审核。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依据《诊疗方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定额标准》确定的费用结算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治疗即时结报协议》规定同定点救治医院全额进行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结算与新农合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民政局定期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并提前预付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新农合均据实补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限制,不再扣除起付线。
十一、服务规范
(一)要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牧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县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自由选择、自主择医、登记备案、即时结报”。参合农牧民在邻近的其他县级、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自治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
(二)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06年版)》及其增补部分,将“三个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纳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