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诊疗费
(1)补偿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
(2)补偿机构: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3)补偿范围: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4)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单次补偿、累计封顶、总额控制”方式进行补偿。一般诊疗费单次封顶补偿7元,个人自付1元。年度内每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累计补偿封顶不超过200元。补偿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单独收取费用。
2、普通门诊医药费
(1)补偿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
(2)补偿机构: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3)补偿范围: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6号)内的医用材料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4)补偿标准: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8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4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
3、门诊统筹补偿方式
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1、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骨髓炎、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的药品费。
3、确诊程序:患者向县合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县合管中心核准登记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4、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在县级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半年在县合管中心结算一次,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5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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