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乡级:各乡镇(场)卫生院、村卫生室;
县级:县人民医院、县蒙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县慈善医院;
地区级: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塔城地区医院、农十师北屯医院;
自治区级:自治区人民医院(三级综合)、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三级综合)、自治区中医医院(三级综合)、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三级综合)、自治区胸科医院(三级专科)、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级综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三级综合)、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级综合)、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三级综合)、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二级综合)、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二级综合)、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二级专科)、自治区肿瘤医院(三级专科)、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自治区建工医院,二级专科)、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军区总医院,三级综合)、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二级综合)、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空军医院,三级综合)、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三级专科,民营)、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三级专科)、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专科)。
(七)基金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方案自行核算,先行垫付补偿农牧民,于每月28日前上报乡镇(场)合管办进行审核、审批,再由乡镇(场)合管办于30日前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审批。县外就诊的参合农牧民,出院后应于三个月内报县合管中心审核、审批。
(八)县财政部门应在3月前将合作医疗预支补偿金20万元划入县合管中心支出账户,并于年底据实核算,补齐差额。
(九)严格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类账簿、票据和各种凭证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审计。
(十)每月由县合管中心、乡镇(场)合管办、村委会分别将门诊、住院统筹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农牧民监督。
九、不予报销的项目及费用
(一)服务项目类
住院期间的陪床费、陪护费、院外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用,病历工本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镶牙、配镜、婚前检查、康复医疗费用、自购药品;
5、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