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作,做好宣传动员和收取个人缴纳基金的工作。县合管中心要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1、各乡镇(场)于2012年7月底制定《合作医疗工作实施计划》,召开宣传动员大会、举办下村干部培训班,明确目标任务。2、宣传内容及形式:宣传各级政府对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通过合作医疗试点,农民受益的实例,提高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宣传工作必须贯穿于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印发宣传单、走村入户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
(二)资金筹集阶段。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乡镇(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收取农牧民个人筹资款,并出具统一收据;各乡镇(场)合管办负责对2012年参合、且2013年续缴费人员《合作医疗证》的审验。同时,进一步核实新农合管理系统中参合农牧民的基本信息,要求做到与农牧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完全一致。属民政代缴费人员《合作医疗证》的审验,由乡镇(场)合管办协调县民政部门完成。2012年12月10日前,县民政、计生代缴及个人筹资部分的资金全部进入县财政专户中。
(三)实施准备阶段。2012年12月1日-20日。乡镇(场)合管办对资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上报,完善合作医疗相关规章制度及服务规范,熟练掌握《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06年版)》及其增补部分和各种表册的填写及统计上报等内容。
六、参合农牧民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参加合作医疗者持《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在所指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补偿费用,有权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并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映。
(二)义务。参加合作医疗者应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妥善保管《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及其它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七、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