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8号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建立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3.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4.在发放和换发证件过程中,各地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发放新版《登记证》。在换发《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六月末。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1.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原证件的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同时拥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合并换发成一个《登记证》。

  2.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