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37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方式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转变服务理念,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总局《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现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充分领会《办法》精神,切实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进“一窗通办”工作
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一窗通办”办税方式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紧密结合省局、市局关于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方式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市局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时限标准,做到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以及部门、岗位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四、及时反馈,抓紧落实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各单位《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落实情况请于2010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结合反馈情况制定《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