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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精神和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度汛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汛前隐患排查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总结防汛工作情况,查找薄弱环节,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企业要紧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防汛工作为重点,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岗位。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和任务,制定汛期隐患排查方案,确定排查内容,深入开展排查。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市丰兴煤矿“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善福联营煤矿“4?13”透水事故等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山、尾矿库,认真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要对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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