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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2]24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办、市有关单位:

  近日,农业部畜牧业司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下一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根据会议精神,结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详见沪牧医办[2012]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今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上海市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做好对各创建示范场的技术指导和其他有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办。

  6月,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可组织技术培训、现场交流,指导创建场开展创建工作;7-8月,我办将组织技术专家会同区县主管部门对创建场进行现场验收;9月,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名单在相关媒体和网络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批。

  二、加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我办将于6月30日之前对2010年、2011年已评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23家养殖场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检查抽查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接受农业部组织的抽查复核。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农业部备案,取消示范场资格:

  (一)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场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

  (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剂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五)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因粪污处理与利用不当而造成严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示范任务和目标的。

  2、开展到期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验换牌工作。2012年底我市有13家示范场将到期,各区县和相关单位要根据创建评分标准,对到期示范场组织开展初检,并将初检情况上报我办,我办将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标准化示范场复验的有关要求,做好复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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