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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广东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广东保监局撤销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重大风险提示
  (一)重大风险提示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可以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1、在业务经营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2、高管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广东保监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2、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3、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4、;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责任追制4、4、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格式文书及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格式文书
  (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资料报送,应当使用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报告工作,应当使用由广东保监局制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事项登记表》。
  第十八条 规范要求
  (一)人员简历要求
  1、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任职报告表、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所填内容必须与个人档案保持一致,任职经历和学习经历时间上要无缝衔接。
  2、曾任职机构必须填写全称,曾任职务必须如实、准确填写。
  3、任职简历填写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资格审查材料弄虚作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二)证明性文件要求
  1、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高管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等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保险机构公章,由本人亲笔签注“与原件一致”,并标注日期;同时在电子文档中须包含各类证件单独、清晰的拍摄或扫描图片。
  2、学历证件只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明,在读证明不得作为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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