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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二、2个月内完成的事项
  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对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并报告广东保监局。
  第十一条 不需重新审查任职资格的情况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管人员职务(调任、转任同级职务主持工作的情况除外),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管人员,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同一保险机构内高管人员,或者担任其他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须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职务解除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广东保监局也可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解除其职务。
  (一)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第十四条 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拟任高管人员有《高管规定》二十一条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且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也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考察结果不合格;
  (二)拟任职人员所在现任职机构或本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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