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广东保监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或对其任命的省级分公司提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二)任职资格申请前,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广东保监局统一举办的高管任职资格笔试考察合格证明。
(三)任职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并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客户端系统中对应的功能选项进行完善(具体材料提交内容详见
《高管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高管人员资格核准的保险机构以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拟任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营销员,若有特殊情况,应在申请任职资格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广东保监局报备。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调查。
广东保监局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或当地协会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任职资格条件
(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应当严格按照
《高管规定》第
十二、
十三、
十四条规定的学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进行审核。
(二)拟任高管学历、工作和任职经历符合放宽条件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据或文字证明材料。
(三)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
《高管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临时负责人
(一)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
《高管规定》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