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旨在加强对驻粤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规范高管人员行政许可申请工作。
第二条 依据
本指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0年第二号主席令《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高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广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主要包括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及流程、高管人员任职管理、高管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 定义
(一)本指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广东保监局辖区内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1、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2、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
3、与上述高管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的任职管理实行核准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实行备案制,其任职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规定执行。
(二)本指引所称同级职务,主要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同级机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时限
广东保监局在受理高管资格审核申请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如期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事项
第六条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