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单信息网上查询平台,方便客户查询保单信息、赔案(给付)信息,核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放保单保全和投资型产品账户转换等网上操作功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提供柜台查询服务,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保单、赔案(给付)、保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手机短信通知工作,及时向投保人发送保单生效时间、续期保费缴费时间、保费到账、索赔资料审核结果、保险金领取、保单信息变更等提示信息。
保单信息变更是指变更保单上记载项目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话、网络、柜台等查询系统的安全性管理。在未经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人员不能查询保单及赔案(给付)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要将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性纳入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的考核中,综合运用薪酬(佣金/工资)、级别晋升、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对提供不完整或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进行约束和惩罚。对提供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要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监局将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百七十四条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代理机构销售保单的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对拒绝提供客户真实资料或故意提供客户虚假资料的代理机构,要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监局将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百六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