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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等指导客户真实准确填写投保信息,并在向保险公司递交投保单前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应当引导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严禁以本人、本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严禁代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引导客户主动提供个人资料,建立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充分利用电话回访、客户咨询、保单保全、给付理赔以及举办客户关怀活动等方式,核对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并提醒客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提示、电话回访以及其他途径发现存在可疑客户资料的保单,应及时形成问题保单清单,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统筹清单分发(给保单的销售渠道管理部门)、情况核实的收集及后续工作等。同时,应根据保单销售渠道的不同,分别制订可行的工作流程,确保客户可疑资料得到及时排查,真实资料及时补录。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销售误导行为2次及以上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或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对其销售的保单客户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客户再次回访,防止客户资料不真实及销售误导问题。

第四章 查询提示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畅通渠道,通过电话、网络、柜台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鼓励客户主动核实保单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保单信息的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拔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提供电话查询服务,根据客户的保单号、身份证号、姓名等关键资料,提供保单信息、赔案(给付)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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