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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真实性”,是指客户资料的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普通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具备客户关键资料完整性控制功能。在保单资料录入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键信息资料不完整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核保应不予通过。

  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应至少包括:(1)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2)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未成年被保险人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具备客户身份检验功能。在保单资料录入时,核心业务系统应对客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设置必要的校验,确保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无逻辑错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具备客户可疑资料自动提示功能。核心业务系统应对系统中重复出现的可疑客户资料进行自动提示,生成相应问题保单清单,并在犹豫期回访前完成资料修正录入工作。

  可疑客户资料提示线索应至少包括“同一电话在2个不同客户资料中重复出现”。

  第八条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将营销员系统、代理机构管理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将可疑客户资料提示线索扩大至重复的联系地址,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资料真实。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培训,将投保单的规范填写要求纳入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等渠道销售人员的日常培训,强调客户资料真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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