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231号)
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有效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实施系统改造
1、各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向我局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2010年10月1日-15日,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核查清理历史保单信息
1、各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保单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办法》施行前已承保但仍有未了责任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真实性资料的核查和清理;二是向未了责任历史保单的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2、各公司应广泛发动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参与历史保单客户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动修正《办法》施行前提供的客户不实资料,将不追究其责任;否则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3、各公司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历史保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局报送总结报告。
各公司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转发,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落实《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同时,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引导客户积极配合《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
保险法》和《
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