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国税函〔2010〕1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减负”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负担,做好“一窗通办”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定,在征得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经2010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发票验旧购新管理,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岗位设置
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增设发票验旧岗,负责本征收局发票验旧工作,税收管理员(企业类)不再负责购票环节的发票验旧工作。
二、一般纳税人发票验旧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时,由办税服务厅发票验旧岗根据其上次领购并开具的最后一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记账联,仅在CTAIS“验旧购新”模块中进行操作,不再做其他验旧工作。
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类)发票验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类)验旧发票时,由纳税人自行填报《发票验(交)旧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交办税服务厅发票验旧岗,发票验旧岗根据《发票验(交)旧申请表》将数据录入CTAIS系统。发票发售岗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中的申购量在票种核定数量内发售发票,此项工作为即时办结项目。
如果CTAIS票种核定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当月实际需求,按增版增量规定办理。
四、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
(一)调整操作权限。各征收局自本规定下发后及时调整CTAIS中的操作权限,将税收管理员(企业类)发票验旧权限调整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验旧岗。
(二)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发票验旧工作由后台转入前台,规避了税收管理员购票环节的执法风险。各征收局要结合我局新增加的百元版《辽宁省鞍山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种类,对所辖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票种、数量,对票种、数量有变动的纳税人重新制作《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进行相应调整。
(三)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税收管理员不再从事验旧工作后,有更多的时间深入企业开展巡查,各征收局要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纳税信誉等级为A、B类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每半年巡查一次;对纳税信誉等级为C、D类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每季度巡查一次。巡查中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按违章处罚规定程序执行,巡查后将结果录入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