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广东保监局在每月15日前向行业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月和本年累计的以下费用指标:
(一)手续费比例(=手续费÷保费收入);
(二)业务管理费比例(=业务管理费÷保费收入);
(三)变动费用比例(=手续费比例+业务管理费比例)。
“保费收入”为签单保费(下同)。
第十八条 以省级公司年度保费收入为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分为三类:
(一)保费收入3亿元以下(含3亿元);
(二)保费收入3-10亿元(含10亿元);
(三)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
年度保费收入是根据数据统计当月本年累计已实现保费金额,按照平均进度原则估算的全年保费金额。
第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广东保监局将各类财产保险公司中,本年累计变动费用比例最高的一家省公司确定为检查对象,并开展现场检查。以下情况除外:
(一)变动费用比例虽然最高,但与所在类别公司平均水平相差不到2个百分点;
(二)公司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列支行为违反上述“第四章 费用列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省公司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和改造财务、业务管理系统,切实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省级公司向分支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的制度,落实省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行业自律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费用类型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