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139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规范我省非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不论保费金额大小,均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二、对投保人为非个人的保险业务,单险种单笔签单保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实施“见费出单”制度,以下情况除外: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货运险业务;
(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
(四)从共保方承保的共(联)保业务。
三、上述所有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相关批增保费业务的操作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对车险、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各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原“见费出单”制度。
五、对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各公司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代收保险费。
六、各公司应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系统改造验收申请和《关于严格执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七、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客户解释说明工作,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八、省行业协会和各地行业协会应当充分调动行业力量,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