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鞍国税函〔2011〕2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科便函[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便函中提及的“留存备查”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戳记形状为长方形,边框长为100mm,宽为20mm,戳记内容应包括“留存备查”及征收局名称,字体为仿宋体,字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印色为蓝色。请各单位按便函要求加盖“留存备查”戳记于《发票领购簿》封二页面中“发票管理人”下方空白处。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