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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赔款支付汽配件供应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赔款支付汽配件供应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保监办[2010]6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广东机动车辆赔款支付全额转帐管理办法>中相关问题紧急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9]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你公司将车险赔款分两部分支付,包括向汽配件供应商(含配件专修单位)支付配件款,以及向被保险人支付维修款,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应当事先向我局报批汽配件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汽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你公司承诺书,确保有关供应商只具备销售或专修汽配件经营资格,而不具备汽车维修服务经营资格和实际经营条件。

  二、凡涉及赔款支付汽配件供应商的赔案,应当事先获取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分两部分支付赔款的书面认可,以及有关维修厂出具的配件入库证明。上述材料原件作为赔案附件以备检查。

  三、应当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造,财务系统应确保赔款支付对象只能从业务系统名单中选取;业务系统能自动生成业务清单,详细反映保单号、赔案号、配件名称及数量、汽配件供应商名称及银行账户、配件款(专修单位维修款)金额及支付日期、事故车辆修理厂名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支付被保险人赔款金额及支付日期等。系统改造需经我局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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