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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社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凡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有关登记事项后30日内,凭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文件到银行申请办理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手续,并由发起人将资金汇入该验资账户。

  (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存续期为三个月。在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1.已建立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社会组织发起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持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2.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出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有应税行为的社会组织出具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5.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其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各银行不得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四)社会组织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将账户资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发给《开户许可证》。

  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五)社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全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验资临时账户除外)。 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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