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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民〔2012〕169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质监局、地税分局,各银行、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二、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及资料:

  (一)填写规范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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