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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创业投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2.引导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参股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成为最大出资机构;
  3.投资于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资规模的80%,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资规模的70%,投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4.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理事会同意后,名义出资代表将引导基金从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流程如下:
  1.确定方案。理事会依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提出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开征集。受理事会委托,日常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3.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日常管理机构初步筛选合格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4.尽职调查。日常管理机构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理事会。
  5.社会公示。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日常管理机构商业谈判结果,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6.最终决策。理事会综合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名义出资代表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履行工商登记手续。经理事会批准后,日常管理机构向创业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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