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议;
2.审定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3.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及跟进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4.审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方案,审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方案;
5.审定引导基金资金托管银行;
6.指导和监督日常管理机构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运作情况,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7.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拟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等人选;
8. 引导基金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承担理事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审定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及股权退出方案等;
2.拟定引导基金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3.受理创业投资机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申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拟定投资方案;
4.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
5.提出拟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等人选;
6.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7.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评审规程,对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交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方案,以及日常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2.建立引导基金监控、预警机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对监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定期向理事会出具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第三章 引导基金规模、来源及支持方法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资金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逐步到位,引导基金未列入承诺出资计划的闲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首期10亿元包括本市配合国家新兴产业计划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已确定的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