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12]6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 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