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工会组织监督排查机制。各级工会应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发挥企业工会职能,通过在企业工会中配备专(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措施,及时发现欠薪企业并报告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五)畅通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部门要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劳动者维权。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后纳入预警监控对象和行政执法。
四、依法加强对欠薪企业的监控处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纳入欠薪预警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建立监控台账,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置。
(一)抓好督导整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欠薪企业制定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并通告本单位职工和工会,欠薪补发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监督欠薪补发计划的执行。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发包方应足额支付工程款,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国资部门对欠薪国资监管企业,要指导帮助其改善经营状况,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应采取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法加快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清偿欠薪并妥善安置职工。
(二)抓好依法处置。对逾期没有整改的欠薪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欠薪总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企业,应申请法院予以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职工因用人单位集体欠薪申请仲裁的,应依法快速立案,及时调解仲裁。法院对涉及欠薪的案件,在立案、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方面应加快办理;在强制执行期间,要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出境,强化各项执行措施,提高执行结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好应急处置。各级政府对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稳定职工情绪,引导其理性维权,确保风险基层化解、矛盾就地处理。信访、稳控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应对处置工作,需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应立即通报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协调街道(镇)、社区(村)、厂房出租方或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采取合法方式快速筹集资金垫付劳动者工资,避免矛盾激化。发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依法处置,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四)抓好责任监督。对欠薪违法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严格限制其金融信贷行为。同时,要通报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由各部门实行“黑名单”管理。要实行重大欠薪违法企业和欠薪逃匿企业社会公布制度。建设部门对发生集体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领域企业,要对其待售房产、新建项目作出相应的限制,取消建设项目评优资格,并对相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评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限制。国资部门对欠薪的国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其资产的监督,限制其购置非生产必须的汽车、住房等,禁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高消费活动、公款出国(境)考察,禁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增加工资、兑现效益年薪。各部门对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晋级晋职、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信用评定、资质升级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