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运管线等建设项目;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并提出意见后,再行上报。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说明;
(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1、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4、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五)发改(能源)、工信、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文物、军事等相关部门的支撑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材料。
第九条 需要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由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城乡空间布局、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其他需要深入论证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提请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