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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发〔2012〕14号)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不具有规划选址管理权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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