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的,应保存购货或委托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协议等,逐笔登记《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附件3)。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凡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九条 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
  第十条 纳税人兼营贵重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贵重首饰,又销售非贵重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贵重首饰征收消费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以旧换新销售的贵重首饰,要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单独做出库记载,并标明“以旧换新”。对收回的旧贵重首饰应当单独核算,按数量金额登记入账。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以旧换新的详细标准及旧贵重首饰的处理流程和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将《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贵重首饰购销存月报表》(附件4)作为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实行定期核查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具体情形由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做好核查记录。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 实地了解情况、搜集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销售情况、利润总额、应纳税额等经营动态信息。
  (二) 对纳税人存货进行盘点。制作《贵重首饰存货盘点表》(附件5)。同时将盘点情况与纳税人账、表及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是否存在账表与申报情况不符、实物与账表和申报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异常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