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和电力、热力除外)。其中,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检验报告应注明杂质含量是否低于0.5mg/g、水份含量是否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检验报告应注明乙醛质量分数是否小于等于1ug/g;
(八) 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纳税人,以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五条五项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纳税人应提供《危险品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 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出具的符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十) 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的纳税人应提供经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九条 对初次申请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凡财税〔2008〕156号或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有掺兑废渣比例或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比重的,要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核实其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一) 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纳税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二) 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纳税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