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5月10日-8月1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执行的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建议,填写《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7月15日前报送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由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政府职能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2)务必于8月10日前报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认。
第三阶段(8月11日-8月21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清理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驻县各单位)上报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驻县各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8月22日-10月10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5)及清理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在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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